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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人如果在闹市飙车该当何罪,

话历史 2023-07-22 12:13:32

宋朝人如果在闹市飙车该当何罪?

在宋代闹市"飙马"若造成伤亡,轻则笞刑,重则流放,更严者可抵杀人之罪。

一、市井画中惊鸿瞥:一匹失控的宝马

清院本《清明上河图》虽成于康乾盛世,却将镜头对准汴梁街巷——画中可见两位公子哥纵马飞驰,撞翻挑担农夫,马蹄踏碎青石板,担头蔬果滚落尘埃。这惊鸿一瞥的"交通事故",恰似千年前的飙车现场。正如白居易诗云:"马蹄蹴踏起尘埃,行人避之如避雷"(《西明寺牡丹》),这般场景若发生在市集人流中,怕是要酿成惨剧。

宋朝人飙的虽是"宝马良驹",但"疾驰闹市"的危险性与今人飙车无异。据《东京梦华录》载,汴京御街"车马辐辏,每遇元宵灯市,官府必增派厢军持鞭控马",可见官府对市井交通的重视。

二、铁律如天不可违:宋律中的"限速令"

《宋刑统·卷二十二》明文规定:"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,笞五十。"这里的"走"字,实为疾驰之意。换言之,宋代已有明确"限速"条款:除救火、送医等紧急事务外,市内街道须缓行。正如苏轼在《策别安万民》中所言:"市井之道,当如春冰可履,非秋霜可裂",体现着"安全为上"的立法精神。

• 若撞伤行人,则比照斗殴减刑一等:

轻微伤者,笞刑加重;致残则流放二千五百里;造成死亡更将面临绞刑。这般刑罚力度,较之"斗杀伤"罪虽减等,仍堪震慑宵小。

• 特殊情形有"豁免":

公差急行、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可豁免限速,但若因此伤人,则按过失伤害处理,允许以铜赎罪。这"过失减等"的立法智慧,恰如《周礼》所云:"赦小过,举贤才",在法度中透出人文关怀。

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宋代司法引入"经济赔偿"概念,损毁财物按市价"减价"赔偿,这比欧洲"以物偿物"的庄园法早了数百年。

三、法度森严难禁贵胄:制度背后的现实困境

"朱门酒肉臭,路有冻死骨"的阶级矛盾,在交通领域同样凸显。

宋代官僚体系中,"贵胄子弟纵马杀人"的案例屡见史册。如《宋会要辑稿》记载:"元祐五年,宗室赵某在汴河街纵马撞毙乞儿,仅杖六十释归"。这般轻判,恰印证了《资治通鉴》所言:"法行于贱而止于贵,此衰世之务也"。法律条文再周密,若执法者"看人下菜",终究沦为具文。

(引用欧阳修《五代史伶官传序》)"夫祸患常积于忽微,而智勇多困于所溺",宋朝飙马之祸,正是这般"忽微之患"的具象化。

四、千年法理照今朝:法治文明的传承

宋朝"走车马伤人"罪的立法,堪称现代交通法规的滥觞。其"限速"、"减刑"、"赔偿"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,与今日"危险驾驶罪"的立法精神不谋而合。正如《史记·平准书》所言:"法者,治之端也",这些镌刻在青石碑上的法律条文,至今仍在提醒我们:秩序的建立,既要铁律如山,更要执法如水。

(引用《礼记·中庸》)"道不远人,人无异俗",从宋代马车到现代汽车,交通工具在变,但对公共安全的敬畏、对生命尊严的维护,始终是法治文明的永恒主题。

注:本文涉及史实均依据《宋刑统》《宋会要辑稿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官方文献及钱穆《国史大纲》、当年明月《明朝那些事儿》相关章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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