登录
首页 >> 诸子百家 >> 历史探究

古代斩首真的拉出去就杀了吗,事实证明并没有那么简单

众妙之门 2023-06-14 07:49:07

古代斩首并非“拉出去就杀”,实则程序繁复、礼法森严,须合天时、循律例、慎人命。

一、斩首非儿戏,须待秋决

今人观剧,常见官威赫赫,一声“推出去斩了”,人头便落。此乃戏说,不足为凭。古之斩首,属五刑之极,自隋唐以降,至明清不废,然其行刑,必经层层覆核,非可轻断。

凡死刑之案,除“斩立决”者——如战时叛逆、钦命要犯——余皆须三法司复审,奏请天子裁夺。

清末“杨乃武与小白菜”一案,即因地方官枉法,几致冤死,终赖京控直达慈禧,方得昭雪。可见,一命之断,非县令可专。

更须顺天应时。《左传》有言:“赏以冬夏,刑以秋冬。”自春秋以降,历代多定秋后问斩。盖因秋气肃杀,万物敛藏,正合刑威;若春日行刑,则违天和,伤生德。唐律明载:非时行刑者,徒一年;明制更严,违者杖八十。

且非但时节有禁,日辰亦多避讳。明制规定,每月朔望、节气、祭祀、雨晦之日,皆不得行刑。乃至时辰,亦择“午时三刻”——阳气最盛之际,以销阴魂,使罪人不得为祟。此非迷信,实乃古人“天人合一”之思也。

二、刑场如道场,刀下或留人

行刑之地,亦有讲究。王公贵胄,多戮于宫门之外,如明清之午门;庶民罪囚,则市曹示众,如京师菜市口。此举非为泄愤,实欲“以儆效尤”,使观者知法畏刑,不敢为非。

吕洞宾尝言:“杀人偿命,天理昭昭;然一念之差,万劫难返。”故古人虽设死刑,亦存矜恤之心。

唐宰相魏元忠被诬将斩,武则天忽念其功,急遣快马传旨“刀下留人”,卒得免死。此事虽罕,却证临刑救赎,并非虚妄。

盖天地有好生之德,圣王以慎刑为本。故《尚书》云: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。”宁可错放,不可错杀,此乃中华法系之深意。

至于刑分绞、斩、凌迟,亦有等差。绞者留全尸,多用于稍轻之罪;斩首弃市,示其恶彰;凌迟则施于大逆,千刀不尽其辜。此非酷虐,实乃礼法秩序之延伸。

观之西土,亦有斩绞之别。彼邦以斩首为贵,贵族方得享此“体面”;平民则悬于绳索,草草了之。此中差异,恰映东西文化之异趣——中土重礼序,西人重身份。

故曰:斩首一事,非仅断头而已,实乃天时、国法、人情、阴阳之交汇。古人慎之又慎,岂容“咔嚓”二字轻描淡写?

本文地址:http://www.dadaojiayuan.com/lishitanjiu/11302.html.

声明: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,注重分享,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,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,或有版权异议的,请联系管理员,我们会立即处理,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,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立即通知我们(管理员邮箱:douchuanxin@foxmail.com),情况属实,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,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,谢谢!

上一篇:

下一篇: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