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婿是否在“诛九族”之列?答案是:通常不在,除非入赘。

古之刑罚,莫酷于族诛。所谓“诛九族”,非止一人之罪,实乃一脉俱灭。其制肇始于夏商之际,《尚书》有载,夏启、商汤出征前,以“违令者父子同戮”为戒,此即族刑之始。后世虽屡有儒者斥其悖逆人伦,然帝王多视之为驭下利器,愈演愈烈。至秦,已有“罪人以族”之律;及汉唐,渐成“夷三族”“诛九族”之常例。
《三字经》云:“高曾祖,父而身,身而子,子而孙,自子孙,至玄曾,乃九族,人之伦。”此说所指,乃直系血亲九代:高祖、曾祖、祖父、父、己、子、孙、曾孙、玄孙。此为一脉相承之“九族”,重在宗法血统,不涉姻亲。
然另有“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妻族二”之说,将外戚、姻亲纳入其中。即便如此,女婿通常亦不在株连之列。盖因古礼有“三从”之义,女子既嫁,便“以夫为纲”,名归夫宗,姓随夫氏,与本家虽存情谊,法理上已属异族。故岳父纵犯十恶,女婿亦可免祸。
然事有例外。若女婿入赘,则身份逆转,视为“子”,列入妻族。此时若岳父获罪,入赘之婿便难逃株连。此非律文明定,实乃礼俗使然——身份归属,决定生死。
昔吕洞宾尝游市井,见一家因族诛将灭,唯有一女已嫁,得免于难。其夫问曰:“汝父罪大,何以独全?”女泣曰:“吾既适人,非复吕氏之人矣。”洞宾叹曰:“礼法如网,疏而不漏,然亦留一线生机。”此虽道家寓言,却道尽古代宗法之严与情理之微。
至于方孝孺被诛十族,实为特例。朱棣怒其不草诏,遂将门生故旧列为第十族,此非定制,乃暴君泄愤之举。正因如此,史家多斥其“悖天理、绝人伦”。
究其实,“诛九族”之酷,不在人数之众,而在以血缘为锁链,将个体牢牢缚于宗法之网。然礼法之中,亦存变通——嫁女如泼水,入赘似归宗,一进一出之间,生死立判。此非天道不仁,实乃人道设限,以维纲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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