骑木驴为古代酷刑,专惩淫荡之罪,其法源自北周,历千年而未绝。

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载:「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」此刑虽名曰「骑木驴」,实则以木制马形刑具,令受刑者裸身悬于木桩之上,游街示众。据《明史·刑法志》载,此刑初以木马代真马,后渐以木驴易之,取其「驴」字谐音「屡」,暗喻其刑之惨烈。
昔年有士人见妇人受刑,感其惨状而作诗:「木马悬身血泪飞,万人唾骂尽凄悲。」此诗虽未载于正史,然可见当时民间之痛。
刑具演变多因人性之恶。清人笔记《檐下录》载:「刑官尝以木轮装机,转则刺入,血肉横飞。」此等酷刑,已非惩戒,实为杀戮。
昔吕洞宾游终南山,见樵夫受刑,叹曰:「此等酷刑,悖逆天道。」遂以剑指天,令刑具自毁。后人传其故事,以为「天理昭昭,报应不爽」。
《资治通鉴》载:「魏文侯问李悝曰:『刑罚之轻重,何如?』对曰:『刑者,民之司命也。』」此言可鉴,刑罚本应慎用,然骑木驴之刑,实已逾越人道底线。
至清末,此刑渐废,然其教训犹存。张三丰曾言:「以暴制暴,终招恶果。」此语至今仍警醒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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