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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志刚被有意损害致死案一审宣判

人生百味 2024-01-01 05:13:10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5日至6月6日公然审理乔燕琴、李海婴、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,于6月9日作出1审判决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;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,缓期2年履行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;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;判处被告人周利伟、张明君、吕2鹏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;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,剥夺政治权利4年;判处被告人韦延良、何家红、李文星、乔志军、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。

同日,孙志刚案触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,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,原广州市收留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,医生任浩强,护士邹丽萍、曾伟林等6人,以玩忽职守罪,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3月17日晚,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,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辨别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毛病收留。3月18日晚,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留人员救治站诊治。3月19日晚,因孙志刚大声呼唤,引发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。乔遂与吕2鹏、乔志军、胡金艳等人商量,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。3月20日清晨,被告人李海婴、钟辽国、周利伟、张明君、李龙生、韦延良、何家红、李文星等前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,导致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后经法医鉴定,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,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乔燕琴、李海婴、钟辽国、周利伟、张明君、吕2鹏、李龙生、韦延良、何家红、李文星、乔志军、胡金艳疏忽国法,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并致人死亡,其行动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依法惩办。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。其中,被告人乔燕琴指使、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行伤害行动,系本案主犯,应予从重办处;被告人李海婴、钟辽国、周利伟、张明君、吕2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,罪行严重,应从重处罚;被告人李龙生、韦延良、何家红、李文星、乔志军、胡金艳在共同犯法中起辅助、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依法惩办。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法时未满18周岁,依法从轻处罚。

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,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,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,原广州市收留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,医生任浩强,护士邹丽萍、曾伟林等6人,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拜托行使公务的人员,不认真实行职责义务,严重不负责任,致使孙志刚被毛病收留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,其行动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构成玩忽职守罪。为此,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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