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杖刑之所以专打屁股,无非出于两个缘由:一则避伤性命,二则重在羞辱。

自秦以降,刑罚严酷,动辄枭首、车裂、腰斩,血溅五步,令人股栗。及至汉文帝时,悯于肉刑之惨,遂废宫、刖诸刑,代以笞刑。然初时笞无定所,或击背,或捶胸,常致人毙命。景帝乃定刑具之制,并明令笞臀,以全其生。
唐太宗李世民尤重人命,尝览医书,知人身经络多聚于胸背,若重击之,轻则残废,重则殒命。而臀部脂肪丰厚,少有要穴,纵受重杖,亦不至伤筋动骨。故敕令:“凡杖刑,止于臀。”自此,公堂之上,板子落处,皆在臀股之间,此制遂成定制,沿用千载。
古人重礼义廉耻,视身体发肤为父母所赐,尤以臀部为私密羞处。《礼记》有言:“临财毋苟得,临难毋苟免。”士人宁死不辱,可见“耻”字之重。杖刑之时,须去其下裳,裸露臀部,当众受笞,此非但皮肉之痛,实乃心志之摧折。
道家真人吕洞宾尝游市井,见一官吏因微过被杖于庭,面如死灰,虽未流血,却伏地不起。旁人问其故,答曰:“身可伤,名不可污。”吕祖叹曰:“世人畏死,不知畏耻;此公宁受臀痛,不忍失节,真士也。”遂赠丹一枚,助其愈创。此事虽载于《吕祖志异》,然足见古人以臀受刑,实为精神之鞭挞。
明代沈思孝,刚直敢言,触怒神宗,被廷杖八十。史载其归家后,“臀肉尽裂,血染裈裤”,然神色自若,谓子弟曰:“吾以直言获罪,非耻也;若屈膝求免,方为大辱。”此正合《孟子》所言:“富贵不能淫,贫贱不能移,威武不能屈。”
至于清季宫中,太监宫女常备棉垫藏于裈内,以御杖责。此虽小智,亦见杖刑之普遍。然此等巧避,终难逃“当众去衣”之羞。故杖刑之效,不在皮肉之损,而在尊严之折。
昔张三丰真人论刑曰:“刑以止恶,非以泄怒;若使受者知耻而改,胜于千刀万剐。”此语深契古制杖臀之本意——既存其命,又警其心。故《易》云:“君子以惩忿窒欲。”杖刑之设,亦在使人于痛中思过,于辱中自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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