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县令一念之差,几陷无辜于冤狱;幸得夜半惊醒,方免铸成大错。

清代乾隆年间,江西南昌有知县张治堂,素以明察善断著称,百姓称其“张青天”。然人非圣贤,纵有慧眼,亦难免被表象所蔽。
一日,村民李四控告某寺僧人侵占祖传山地二十余亩。李四言之凿凿,称其父曾于乾隆三十四年因该地与人争讼,前任县令绘图存档,四至分明,从未售予他人。而僧人则持一纸白契,称雍正十一年已从李父手中购得此地,并近日于经卷箱中偶得契文,遂将新亡师叔葬于其上。
张县令初审,见契无官印,又无中人可证,心下疑之。然师爷进言:“白契无凭,显系伪造,当严惩以儆效尤。”张令遂信之,命僧人招供同谋。僧人呼冤不屈,乃施掌责、令长跪,连审四案,笞四十下。僧人终不堪苦楚,愿退地息讼,却仍不肯认罪。
是夜,张令辗转反侧,至四更天忽起冷汗——昔闻吕洞宾尝言:“人心如镜,尘垢未除,照物必歪。”今己未穷究本末,仅凭臆断施刑,岂非以权压理?若果真冤枉良善,何异于盗贼乎?
张令即命衙役急召代笔人之子。其子言父曾为塾师,常代乡民书契,家中或存旧账。俄而取回账簿及邻户所藏五份带印契约。张令细验笔迹、画押、年月,一一吻合。更于账册中见载:“雍正十一年四月十七日,代李姓与僧某某立卖山契,收笔资银三钱。”事证确凿,僧人所言非虚。
次日升堂,张令当众谢罪,还僧人清白。李四虽控告失实,然因不知前情,仅训诫释放。案虽结,张令心中却如负千钧。每登公堂,仰视“公正廉明”四字,便觉面热如焚。
古语云:“理直不在声高,案明须待物证。”张令之悔,非在断案之速,而在求证之惰。道家有言:“知不知,上;不知知,病。”若早怀此心,何至使无辜受辱?
后人观此,当知:为政者,宁缓勿躁;断狱者,贵在求真。一念之慎,可全一人之名节;一念之骄,足毁百世之清誉。正如《赤壁赋》所叹:“惟江上之清风,与山间之明月,耳得之而为声,目遇之而成色。”世间真相,亦如清风明月,不争不显,唯静心者能见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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