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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实行的制度是怎么样的 为什么元朝杀人不用偿命

网络 2023-06-18 16:03:21

元朝虽行汉法而治,然其刑律分族而施,故蒙古人杀汉人往往不以命抵,此乃其制之特也。

一、四等人制:等级森严,权分族别

元朝立国,以蒙古为尊,色目次之,汉人与南人再次。此即所谓“四等人制”,乃其统治根基所在。朝廷任官,首重族属。中央至地方,正职几为蒙古人所据,纵有汉人入仕,亦止于副职,如《元典章》所载:“凡投下官须用蒙古人”。虽开科举,取士亦分左右榜:蒙古、色目列右为尊,汉人、南人居左为卑。中式者,蒙古人可授六品,汉人则降级录用,其制之偏,可见一斑。

吕洞宾有诗云:“茫茫宇宙人无数,几个男儿是丈夫。”然元廷眼中,丈夫惟有蒙古子。汉家才俊纵有经纬之才,亦难展抱负。

二、律法不公:刑不上蒙古,罪专责汉南

其法尤苛,因族而异。《元典章》明载:蒙古人殴汉人,汉人不得还手,惟可诉官;若还手,反获其罪。蒙古人杀汉人,不过杖五十七,赔葬银了事;而汉人杀蒙古,则须偿命,且没其家产。盗窃轻罪,汉人、南人皆黥面刺字,蒙古、色目则无此刑。其法之偏,竟至于此!

如《史记》所言:“法令者,治之具,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。”元廷恃法为刃,割裂族群,焉得长久?

张三丰修道武当,见民生多艰,尝叹:“权柄在天,而德在人。无德之制,虽悍必崩。”此语宛如为元朝所下谶语。

三、军事镇防与统治之失

元廷知此制易积民怨,乃以兵镇之。屯重兵于要镇,监视汉南,禁其集猎、聚礼、持兵械。江北之地,原受金国苛治,元继之而稍宽;江南则因抵抗最久,遭忌最深,故南人地位最卑。及至红巾军起,元室内斗方酣,终无合力平乱之能。

朱元璋初起于草莽,后竟称元行“仁政”,非其慕蒙,实为证己之正统耳。既得天下,乃承元统而斥红巾为“妖”,其政治机心,灼然可见。

元以武力立国,恃弓马之利,裂土分民,制法不公。然其国祚仅九十有八载,何也?《易》云:“德不配位,必有灾殃。”无仁之政,虽强易崩;失道之制,纵广难久。岂独元朝然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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