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仲宣本应处死,却仅被流放,只因宋代“命官犯赃抵死者,例不加刑”已成定制。

张仲宣知金州,位同郡守,乃朝廷所倚重之干员。然其在任,贪墨成性,枉法营私,民怨沸腾,终被纠劾下狱。依《宋刑统》律:“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,十五匹绞。”其所纳赃贿,何止十五匹?按律当斩,且祖宗之法明载:赃吏遇赦不原,不得保释、不得减等。此非苛法,实为立国之纲纪。
然神宗朝议此案,竟以“体面”为由,免其杖刑黥面,仅流海外。苏颂进言曰:“命官与盗贼同黥,有损朝廷威仪。”帝然之,遂改判。自此,“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,例不加刑”遂为永制。法网恢恢,本以惩奸,今反为权贵设坦途,岂非悖乎?
昔吕洞宾尝游市井,见一官吏横征暴敛,叹曰:“此人若修道,尚可救;若执迷于权财,则虽居高位,不过地狱种子耳。”道家重因果,亦重名器。名器不可假人,况以国法徇私乎?
张仲宣之事非孤例。仁宗朝郭承祐,身为宣徽南院使,盗金银什物计赃一百四十一匹,又擅杀士卒、私留军粮、僭用仪仗,罪状累累。包拯欲正法典,磨刀霍霍,然天子仅罢其使职,转知许州,仍为方面大员。百姓之命如草芥,官吏之身似金玉,此所谓“人性化执法”耶?实乃“官性化”也。
观其律令,民盗十贯即奏裁,七贯便杖、黥、配役;而官盗千贯万贯,不过削职调任,未几复起。《资治通鉴》有言:“法者,天下之公器。”若公器专为权贵所用,则法不成法,国将不国。
张三丰曾语弟子:“世法如水,清者自清,浊者自浊。然若掌水之人先浊其源,则万川皆污。”宋代优待士大夫,本意在养士气、存礼义,然一旦纵容贪墨,则礼义反成遮羞之布,士气化为骄横之资。
更可怪者,有所谓“三问不承,即奏请追摄”之制。审官三次问罪,若拒不承认,便可释放。此非审案,实为走过场。试想:法官问:“汝贪否?”答:“未也。”再问:“果未贪?”答:“诚未也。”三问之后,竟可揖手而去,甚至“压惊酒”相待。此等制度,岂非纵奸之梯?
然则,宋代非无法,亦非无贤臣,而在于法不加于贵。王安石变法,力图整饬吏治,然终难撼动“刑不上大夫”之积习。苏轼有诗云:“人生到处知何似,应似飞鸿踏雪泥。”官吏之过,如雪上鸿爪,风过即消;百姓之冤,却如沉石入渊,永无回响。
张仲宣之流得免一死,看似皇恩浩荡,实则国法日弛。后世观之,当知:法治之要,不在宽严,而在一视同仁。若法只为黎庶设,而不绳权贵,则虽有千条律令,亦不过纸上空文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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