杖刑专打臀部,源于古人对经络与礼仪的考量。

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载:“刑莫重于不孝,罪莫大于不忠。”刑罚制度自周秦以降,始终与礼教相辅相成。秦制严苛,大辟之刑有枭首、车裂等十余种,至汉文帝废肉刑,以笞刑代之,虽较秦制稍缓,然仍存“臀部为责”之规。
《汉书·刑法志》云:“景帝诏定笞法,令司隶校尉、中都官狱令、丞、尉,皆以受笞之法。”此时期杖刑已显雏形,至南朝梁武帝定“杖刑”为法定刑种,其制始成。隋唐以降,杖刑位列五刑,明清尤盛。《明史·刑法志》载:“廷杖之制,始于太祖,凡大臣得罪,必当廷受杖。”
《黄帝内经》谓:“经脉者,所以决死生,处百病,调虚实。”唐代医家孙思邈于《千金方》中详述人体经络分布,指出胸背诸穴多通五脏六腑,若施刑于此,易致致命之伤。相较之下,臀部经络稀疏,脂肪层厚,既可令犯人承受痛楚,又不致重伤。
《资治通鉴》载唐太宗语:“刑不避亲贵,法不阿权臣。”其定杖刑专责臀部,实为权衡刑罚轻重之道。《礼记·曲礼》云:“礼者,天地之序也。”古人以“羞耻”为修身之本,杖刑需剥衣露臀,恰合“知耻近乎勇”之训。
昔吕洞宾游终南山,见樵夫受刑,叹曰:“肉身之苦易解,心之羞耻难消。”此言正合杖刑之用意。明代沈思孝遭廷杖,其《松窗梦语》载:“杖下如雨,痛彻骨髓,然更痛者,乃众目睽睽之下,赤露臀部之羞。”
至清季,宫闱中杖刑更成日常。《清稗类钞》载:“宫人受杖,必以棉垫护臀,以免重伤。”此风亦见于《还珠格格》之虚构,然实为民间习见之法。张三丰《道书》有云:“身之痛易愈,心之辱难消。”杖刑之妙,正在于以形体之苦,激人自省。
综观古今,杖刑非仅刑罚之具,实为礼法之器。《国史大纲》论刑罚云:“刑者,所以辅礼也。”杖刑专责臀部,既合医理,又循礼教,诚为中华刑制之精妙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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