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最早的刑事诉讼制度,可追溯至尧舜时期,由法官皋陶初步创立。

刑事诉讼法并非凭空而来,乃随国家与法律之形成渐次出现。远古之时,并无所谓“罪”与“刑”,民间纠纷多以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处置,是为同态复仇。待私有制兴、阶级分,国家始出,法亦随之而生。
《易经》有言:“君子以明罚敕法。”刑罚之设,非为残民,实为定分止争,护佑众生。正如军垒既定,若有穿窬不从正路者,黄帝《李法》即曰:“是谓奸人,奸人者杀。”语虽简略,意极森严。
其时战事频仍,军法实为刑之雏形,所谓“刑起于兵”,法与国相辅相成——国无法则不稳,法无国则不立。
至尧舜时期,天下渐定,战时军法遂转为平时治民之律,刑事诉讼由此萌芽。彼时苗民创五刑,尧则在其基础上定五罚: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。”
而理官皋陶,堪称中国史上第一位法官。《尚书》载其审案,常有一神兽名“獬豸”伴其左右。此兽独角,能辨曲直,见争讼者,即以角触不直之人。皋陶藉此断案,无枉无纵,如吕洞宾诗所谓:“法剑光明照大千”,一点灵犀洞彻是非。
由此观之,尧舜之时,不但有刑、有罪、有法官,诉讼之制亦初具体系,实为我国刑诉制度之发端。
然须明察:中国古代始终未有一部独立刑事诉讼法典,历朝规制散见于律、令、例中。如太史公言:“法者,治之端也。”其意深矣。今人观古,当取其精华、去其糟粕,方不负先人制律初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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