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对欺行霸市、扰乱市场秩序者,轻则杖责枷号,重则斩首示众,法网森严,不容奸商横行。

清代京师,紫禁城外,市廛辐辏,百业杂陈。为肃清市面,朝廷设五城兵马司,隶属都察院,虽仅正六品,却掌缉捕、消防、市容与市易之权。凡欺行霸市、强揽货物、私划地界者,皆在其纠察之列。
雍正十三年(1735年),朝廷明令:“京城无帖铺户,若私分地界,不许旁人开张;或议价承顶;乃至车户立名牌独揽运务,违禁把持者,枷号两月,杖一百。”此令一出,市井肃然,奸猾敛迹。
顺治九年(1652年),京西有煤商刘长龄,人称“黑五爷”,勾结地痞,强收门头沟煤炭,贱买贵卖,又贿通兵科给事中李运长等官吏,俨然市霸。然天网恢恢,左都御史洪承畴上奏揭其恶行,顺治帝命郑亲王济尔哈朗主审。案发后,刘、李二人斩首,余党或革职、或充军,一时朝野震动。
昔吕洞宾尝言:“市井之中,藏龙卧虎,亦伏魑魅。”商贾之道,本应“童叟无欺”,若以机巧取利,终如《道德经》所警:“多藏厚亡。”
嘉庆年间,前门廊坊二条有油盐铺主,备两秤:一为官秤,一为私秤,私秤缺斤短两。一日正施诈于市,兵马司突至,当场缴秤毁之,店主杖六十,闭店三月——真乃“机关算尽太聪明,反误了卿卿性命”。
乾隆朝更严定律:“凡售质变禽畜之肉,致人伤亡者,施以重刑,不以宽饶。”道光时,猪市东口王氏屠户,贩病死猪肉入市,食者中毒昏厥。顺天府鞫实,判“斩立决”。一猪之命,竟换一人之首,足为后世戒。
尤可警者,乾隆十六年(1751年),孝圣宪太后六旬寿辰,御膳房所供羊蝎子,本应取自蒙古活羊,却因中间商层层转贩,竟以死羊肉充数。太后一尝即觉异味,龙颜震怒。自内务府至市侩,数十人革职查办,乌纱如秋叶纷落。此事非关一餐之味,实系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之大义。
张三丰曾云:“市无信不立,人无诚不交。”古之良贾,不求暴利,但守本分。观清代律例,虽严刑峻法,实欲导民归于诚信。正如《礼记·王制》所言:“用器不中度,不粥于市;布帛精粗不中数,幅广狭不中量,不粥于市。”此非苛政,乃维系市道之纲常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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