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人于午时三刻行刑,实为借天地阳气以镇阴魂,兼含体恤囚徒之苦的深意。

古时划分时间,不以钟表为据,而以天地运行、阴阳消长为纲。一日分十二时辰,每时辰合今之二小时。“午时”即日中之时,相当于午间十一时至一时。而“刻”乃漏壶滴漏之单位,百刻为一昼夜,故每刻约合今十四分余。所谓“午时三刻”,实指午正初刻之后第三刻,相当于今之11时45分左右。
古人纪时,仰观天文,俯察地理。屈原《离骚》中言“摄提贞于孟陬兮,惟庚寅吾以降”,若非熟知干支时序,则难明其意。年月日时皆以天干地支相配,如环无端,周而复始。而刑戮之事,亦须合于天道,方不为逆天而行。
《周易》曰:“一阴一阳之谓道。”世间万物,皆分阴阳。杀人属阴事,死者魂魄若纠缠生人,则官、刽皆不得安宁。故选午时三刻——日正中天,地面影最短,阳气最盛之时行刑,以天道之阳克制阴魂之气,使其不敢作祟。
亦有道门中人言,此时人气昏沉,如枕畔欲寐。于此朦胧之际受刑,痛楚或可稍减。虽似慈悲,然终是刀下无情,身首异处。宋代道书《云笈七签》亦载:“日中阳气极,万物皆瞑”,与此理相通。
然此皆古人之念,今人观之,或近玄虚。然昔时信念如铁,不可轻忽。犹如八仙中铁拐李借尸还魂、吕洞宾黄粱梦醒,皆在阴阳交错、恍惚之际有所顿悟。刑戮之事,古人亦寄望于天人交感,以求心安理得。
此外尚有“秋后问斩”之制,与“午时处决”同理。春夏生发,秋冬肃杀,故死刑多于秋后执行,谓之“顺天行刑”。董仲舒在《春秋繁露》中明言:“天有四时,王有四政……罚为秋,刑为冬。”刑杀之事,务必合于天时,方不违天道。
观古人所行,虽似迂腐,然其敬天恤人、慎刑慎杀之心,犹可见矣。而今人纵有精密时计、明法正典,是否存有三分对生命的敬畏?思之岂不深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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