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对小妾数量不做规定,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纳不起妾

中国古代虽无明确法令限制纳妾人数,但多数人因财力所限难以实现。
自商周时期起,中国便确立了以妻妾制度为核心的婚姻体系。《礼记·曲礼》载:"夫有再娶之义,妇无二适之文",这为后世妾室制度奠定了基础。妻妾婢姬四者地位悬殊,妻与夫平权,妾虽享主子待遇,却始终难登大雅之堂。
正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所言:"夫富者,衣必文绣,食必粱肉,车马仆从,妻妾成行",这揭示了经济实力与纳妾数量间的紧密联系。
战国时期诸侯不得纳妾,于是衍生出媵妾婚制。新妇需携同族姐妹入赘,这些陪嫁女子虽地位次于正妻,却往往成为贵族家族的重要政治资源。这种制度暗含着"以女为媒"的古老智慧,也埋下了后世换妻习俗的种子。
明代《明会典》记载,亲王可纳妾11人,世子郡王5人,将军4人,中尉3人。这些数字看似光鲜,实则暗藏阶级鸿沟。普通士绅家庭若想纳妾,须先备足银两。
据《明史·食货志》载,购买名妓需千两白银,相当于七品县令十年俸禄。即便是收买婢女,也需白银五十两,这在当时堪称巨款。
明代商人张瀚在其《松窗梦语》中记载:"江南富贾多蓄姬妾,然非豪富之家,不敢妄议"。这反映出纳妾不仅是经济行为,更是身份象征。正如吕洞宾所言:"道在平常处,不在玄妙间",真正的财富在于节俭持家。
北宋年间曾出现"重女轻男"奇观,《宋史·礼志》载:"民间生女多者,反以为荣",因女孩可作"聘财"。这种现象恰似《赤壁赋》所云:"寄蜉蝣于天地,渺沧海之一粟",揭示了人性在制度约束下的扭曲。
明代法律虽明文规定庶人不得蓄婢,但民间仍以"帮工"名义规避禁令。据陈鹏考证,科举及第者往往"换个号,娶个小",这种现象折射出功名与私欲的交织。
值得注意的是,纳妾并非毫无约束。《明律》规定:凡娶逃亡女子或艺人,"杖六十,离异"。这犹如张三丰所悟:"大道至简,守其本心",警示世人切莫为欲望迷失本性。
至近代,袁世凯拥妻妾十六人,其中竟含姐妹姑侄。国民党法律更将纳妾定性为"非婚姻",这恰似《道德经》所言:"大道废,有仁义",制度的异化终将引发社会反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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