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兵种虽多,然其待遇之差,实如天壤——府兵自备资粮,禁军衣食无忧;边卒月粮仅数斗,神策兵岁廪三十六石,更有赏赐频仍。

“兵者,国之大事,死生之地,存亡之道,不可不察也。”唐初承北朝遗制,行府兵之法。凡民户资产居中等以上、家有三丁者,出一人为兵,年五十八乃退。全国设折冲府六百七十五所,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统兵六十万众。
府兵须自备弓一、箭三十、横刀一,兼毡帽、毡装及九斗小麦,由折冲府代为收储,凭券支取。国家仅供征行口粮,余皆自出。此制虽省国帑,然士卒负累甚重。反观北衙禁军,约三万人,为天子亲卫,衣赐、身粮、厨食悉由朝廷供给,俨然“国养”之精锐。
昔吕洞宾尝言:“外炼筋骨,内养心神。”府兵日夜操劳,既无暇修心,亦难保体,岂非“外役而内耗”?相较之下,禁军安居京师,养精蓄锐,正合道家“守中致和”之理。
开元以降,均田瓦解,府兵渐废,募兵遂兴。神策军十五万,屯长安及八镇,岁给粟米三十六石、布二十一匹,赏赐不断,待遇三倍于边军。防秋兵戍京西、京北,月粮十四石,家属亦得三分之一之补,可谓“一人从军,全家沾恩”。
藩镇割据日深,牙兵、外镇兵、州兵林立,总数逾八十万。为争士卒,节度使竞相加饷,待遇几近神策。然此非出于仁政,实为蓄势自雄耳。
《庄子》有云:“窃钩者诛,窃国者侯。”藩镇以厚禄募兵,看似优待士卒,实则驱之为私器。张三丰曾叹:“兵为凶器,圣人不得已而用之。”今以利诱之,以威驱之,兵卒虽勇,其心已离道矣。
军功赏格,律有明文:先锋陷阵,破敌为首功,赏绢十匹;若先登城垣,称“跳荡功”,可骤升为将。此即“勋官”之途。然安史之乱后,授勋泛滥,万余人同列勋籍,特权渐虚,昔日荣耀,终成空名。
至于医疗,唐廷亦设随军医者,伤病士卒得药治之。然府兵远戍,医药难继;禁军近侍,疗养有方。待遇之差,生死系焉。
综而观之,唐之兵制,初以府兵节用,后以募兵图强,然无论何制,待遇之悬殊,始终未改。兵卒之命,或贵如金玉,或贱如草芥,皆系于其所隶之军、所处之地。此非兵之过,实制度之弊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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