嫡长子去世后,继承权应优先由其子(即嫡孙)承袭,而非次子——这是宗法制度“立嫡以长不以贤”的核心体现。

自周代以降,宗法制便如一根无形的绳索,贯穿华夏千载家国秩序。它与分封制本为双生,虽分封之制早已瓦解于战国烽烟,然宗法之魂——“嫡长子继承制”——却深植于士族门第乃至皇室血脉之中,历朝不衰。
所谓“嫡长子”,乃正妻所生之长子;若其不幸早逝,则依礼法,其子(即嫡孙)当承大统,此谓“父死子继,兄终弟及非礼也”。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有言:“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。”强调宗祧传承须循血胤正脉,不可轻越。
譬如明太祖朱元璋,太子朱标早亡,他未立次子秦王、晋王,亦未择燕王朱棣,而是毅然立朱标之子朱允炆为皇太孙。此举并非一时之念,实乃深谙宗法之要:宁可幼主临朝,不可乱序夺嫡。 正如苏轼在《赤壁赋》中所叹:“寄蜉蝣于天地,渺沧海之一粟。”帝王家业看似巍峨,若失纲常,亦如沙上之塔,顷刻崩塌。
然朱元璋亦非迂腐之辈。他深知幼主难驭天下,故分封诸子为藩王,“夹辅王室”,既防权臣篡位,又抑外戚干政。此策实为两全:既守宗法之正,又布权力之网。他汲取曹魏宗室孱弱致司马氏篡权之痛,亦警惕西晋八王之乱因藩王过强而起,故所封诸王“列爵而不临民,分藩而不锡土”,权势适中,足以为援而不致为患。
今人常误以为“三妻四妾”乃古制常态,实则大谬。自秦至清,律法皆严惩重婚。秦律曰“夫有二妻则诛”,唐律规定“有妻更娶者徒一年”,明清亦杖责九十。所谓“平妻”,多为民间俗称,官方法理上,唯有一妻,余皆为妾。故“嫡”者,唯正妻所出;“庶”者,妾室所生。
由此,三者之别昭然: - 长子:男子所有儿子中最年长者,无论母为何人; - 嫡子:正妻所生之子,不论排行; - 嫡长子:正妻所生之长子,宗法继承之第一顺位。
若嫡长子早逝,其子即为“嫡长孙”,仍居继承序列之首。次子纵为嫡出,亦不得僭越。此非薄情,实为维系宗族秩序之铁律。正如《资治通鉴》所载历代继统之争,凡违此制者,轻则内乱,重则国倾。朱允炆虽被四叔朱棣以“靖难”之名夺位,然朱棣登基后仍称“奉天靖难”,不敢废大明国号——盖因名分所在,纵以力取,亦需借宗法之名以正其位。
故古人云:“礼者,天地之序也。”嫡长子继承制,表面看是冰冷的规则,实则是乱世中维系家族不散、社稷不崩的最后一道堤坝。纵有变局,亦在宗法框架内流转,终使“朱”姓江山,未改其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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