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督抚制度,从洪武临时差遣到嘉靖常设定型,是中央集权深化下平衡地方治理的关键创新。

自古封建王朝,皆以中央集权为根基。秦行郡县、汉推恩令、元设行省,乃至明初三司分权,无不是为长治久安。然而集权愈深,地方运转愈显滞涩。明朝督抚制度,便在这矛盾中悄然萌芽。洪武年间,太祖朱元璋命太子朱标巡抚陕西,此时“巡抚”仅如流星划空,事毕即返。至洪熙朝,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江南、浙江,继而熊概以大理寺卿衔驻守江浙六载,不再匆匆还朝。宣宗旋即遣六侍郎分抚各地,江南巡抚由此定设不革。这一转变,并非坦途:一则朝廷视巡抚为临时救急,事毕即撤;二则宦官弄权,蛊惑圣听,屡令督抚罢设。天顺、正德年间虽波折不断,然督抚衔接中央与地方之能无可替代,终在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定鼎常设——“令各处总督巡抚不拘边腹远近,凡遇升迁、丁忧去任者,俱一体候代,不得擅离”。从地域看,宣德五年仅设六巡抚,至正统时已遍及十三布政司、两京及九边。总督之名始于正统六年王骥总督军务征麓川,景泰二年添设漕运总督,嘉靖朝亦成常态。至此,督抚不再是权宜之计,而化作帝国血脉中的常设筋骨。
督抚虽为外放要职,品级俸禄却依原官而定。细察其人,巡抚多由地方官晋身:据吴廷燮《明督抚年表》,整个明朝52%巡抚出身地方,48%来自廷臣,其中布政使占34%,高居首位——此乃地方大员跃升中枢的黄金阶梯。总督则迥异,94%为廷臣出任,地位远超巡抚。为强化权威,景泰四年起,督抚皆加督察院衔;嘉靖年间更添兵部右侍郎等职,如虎添翼。其推举由九卿会推、吏部主之,三年一考,六年一京察。初时督抚仅携数名吏员,嘉靖、隆庆后因兵部衔加持,始拥标兵,麾下游击将军、把总等武将云集。甚者可自辟幕府,如嘉靖三十三年张经总督浙闽军务,奉敕“节制天下之半,便宜从事,开府置幕”。督抚辖区常越行政区划:或一省一抚,或一省多抚,跨省者仅两例罕见。此制精髓,在于以流动之官制衡固定之权,中央意志如丝线穿珠,贯于地方肌理。然权力膨胀亦藏隐忧,恰如古训所警:“治大国若烹小鲜,躁则碎,扰则浊。” 督抚制度终成明朝行政支柱,其兴衰映照帝国治理的永恒命题:集权与分权,如何共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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