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法严苛不假,但其精妙与细致之处,却远非后世传言那般简单粗暴。

世人谈及秦代法律,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“严苛无情”四字,仿佛人人动辄得咎,轻则流放,重则族诛。这印象固然有其缘由,却失之偏颇。自商鞅变法以来,秦国奉法家“明法”思想为圭臬,不仅致力于成文法的编纂,更欲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。只是岁月流转,秦律的真容早已湮没在历史的尘埃里。直到1975年,湖北云梦睡虎地的一批竹简破土而出,我们才得以拂去尘埃,一窥《秦律》的真正面目,方知其亦有公正严明的一面。
秦律之严,首先严在其“细”。出土的《秦律十八种》便可见一斑,《田律》、《厩苑律》、《仓律》、《金布律》、《关市律》……几乎囊括了农桑、畜牧、仓储、交易、货币、徭役、手工业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。更难得的是,秦人深知“徒法不足以自行”,为了防止官吏断案时无所适从或上下其手,还配套了《效律》、《秦律杂抄》,尤其是那部《法律答问》,堪称最早的“司法解释”。
譬如《法律答问》中便有这般记载:甲主使乙去行窃,乙未遂便被擒获,该如何论处?答曰:甲乙二人皆当处以“赎黥”,即缴纳罚金,无力缴纳者则在脸上刺字。主犯与从犯,既遂与未遂,皆有分别,可见其立法之审慎。
秦律在严谨之余,亦十分注重案件的侦审过程,强调“以事实为依据”,力求不枉不纵。出土秦简中的《封诊式·治狱篇》便明确要求:“治狱,能以书从迹其言,毋治谅而得人请(情)为上;治谅为下;有恐为败。”这段话的意思是,审理案件时,能通过文字记录来追查供词的真伪,不用拷打而能得到实情,才是上策;依靠刑讯逼供是下策;而审讯中采用恐吓手段,则注定要失败。
这番话,颇有道家“无为而治”的意味。真正的智慧,并非雷霆万钧的强制,而是顺势而为,让真相自然流露。这不禁让人想起八仙中的吕洞宾,他考验人心,往往不是靠雷霆手段,而是设下情境,观其本心。秦律审案,追求的亦是这般不动声色间探得真情,而非靠大刑伺候下的屈打成招。这背后,是对人性的洞察,亦是对司法公正的深刻理解。
当然,世人谈秦法而色变,也非空穴来风。为了确保令行禁止,秦律中的惩罚措施确实极为严厉。单是死刑,便有
腰斩、磔刑(肢解)、车裂、戮死后弃市
等多种名目,令人不寒而栗。然而,这些酷刑虽令人胆寒,却并非司法常态。相比之下,肉刑、劳役和罚金才是更为常见的惩罚。而且,秦律在量刑上并非一味从重,而是会根据案情具体分析,有所加减。例如,团伙犯罪比单独犯罪处罚更重,《法律答问》载:“夫、妻、子五人共盗,皆当刑城旦。”一家五口共同行窃,无论主从,皆要判处筑城苦役,可见其惩治团伙犯罪的决心。但倘若犯人能主动自首,刑罚则会大为减轻。如官员亏空公款,本应服劳役,若能自首,则只需缴纳罚款即可。
由此可见,秦律本身,如同一部精密的机器,其设计初衷,是构建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。法条之细,近乎繁琐,正是为了将一切纳入轨道。然而,再好的法典,终究要靠人来执行。当机器的运转速度被催逼到极限,当执行者心怀鬼胎,这部精密的机器便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。秦之速亡,根由或许不在于法条本身,而在于那个时代无法承受其“重”。正如《诗经》所言:“靡不有初,鲜克有终。”立法之初的良善美意,在历史的洪流中,终究被扭曲成了另一番模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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