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宗室犯罪,虽受皇权庇护,但并非全无约束,其惩罚多依礼法与皇恩而定。

清入关前,宗室成员犯罪多从轻发落。顺治九年(1652年),礼科给事中刘余谟上奏,主张以《周礼》"八议"中的"议亲"原则处置宗室罪行。其疏言:"周礼八议,首曰议亲。向见宗室有犯,与民无异。臣谓法不可宽,而体不可辱。请自今除有大罪者请旨定夺外,余皆斟酌轻重,永除鞭锁之条,以昭睦族之恩。"
此例可见,清初对宗室的宽纵实为维系皇权根基之策。正如《礼记》所言:"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",宗室犯罪往往以"圈禁"、"罚银"等柔性手段处置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年),奉恩将军伊冲额殴毙雇工,初判圈禁七十日,乾隆却认为"人命关天",改处一年圈禁,并追查爵位来源,可见皇权对宗室的惩戒始终带有政治考量。
康雍乾时期,随着《大清律例》《钦定宗人府则例》等法典出台,宗室犯罪开始依律定罪。乾隆三十年(1766年)谕令:"凡宗室觉罗若系黄带红带被殴者,仍照旧例办理,其不系带被殴者,殴打之人即照殴打平人例办理。"此令彰显皇权对宗室身份的严格界定。
乾隆四十年(1776年),宗室穆腾额因未系黄带遭奴仆撕衣,乾隆斥其"辱由自取",可见律法对宗室行为的规范已超越单纯身份庇护。正如张三丰在《大道论》中所言:"法者,天之经纬;律者,人之准绳。"清廷通过律例体系,既维护皇权尊严,又试图规范宗室行为。
然则,宗室法律始终存在罅隙。清初对非主要成员如额谢、福晋等缺乏明确规定,直至《宗人府则例》出台,才逐步完善。乾隆曾言:"宗室之制,当如春蚕吐丝,渐密而无漏。"此语道尽清廷对宗室管理的深谋远虑。
本文地址:http://www.dadaojiayuan.com/lishitanjiu/6521.html.
声明: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,注重分享,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,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,或有版权异议的,请联系管理员,我们会立即处理,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,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立即通知我们(管理员邮箱:douchuanxin@foxmail.com),情况属实,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,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,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