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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通奸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,秦朝格杀勿论

以史为鉴 2023-06-13 19:37:38

古代通奸罪在秦朝确有格杀勿论之说,然其刑罚实为当时礼法体系下的产物。

秦制严苛,私刑合法

《史记·始皇本纪》载:“有子而嫁,倍死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诚,夫为寄之,杀之无罪。”秦律以“私通”为重罪,其刑罚之严酷,堪比《道德经》所言“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”。彼时通奸者若被发现,夫家可直接处决,甚至路人亦可诛之,此乃“以暴制暴”之法。

尝闻吕洞宾曾言:“世人多迷于情欲,忘却本心。”秦制虽严,却亦暗合此理。然以今日观之,此等刑罚未免过甚,恰如《资治通鉴》所云:“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。”

汉唐宽严,刑罚各异

汉文帝时,虽延续秦法,然增以宫刑,似有“以刑止刑”之意。至唐时,武德年间《唐律疏议》明载:“和奸者徒一年半,有夫者徒二年。”此刑罚较秦为缓,然唐太宗怒斩辩机之事,可见权贵之祸。

《道德经》有言:“大道废,有仁义。”唐之宽容,实为胡汉交融之果,然权贵之私仍不可忽视。正如张三丰所言:“人心若乱,世道难安。”

宋元之际,刑罚渐趋温和。元人《元典章》载:“捉奸者杀之无罪。”此等私刑,虽合《周易》“君子以慎辨物”之理,却亦显社会之失衡。

明太祖朱元璋虽重刑,然其“杖九十”之刑,实为“以刑止奸”之策。《明史》载:“妇人受杖,去衣示辱。”此等羞辱,岂非“天理昭昭”之象?

清人沿袭明制,然“浸猪笼”之俗,竟至民国犹存。此等刑罚,恰如《论语》所言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。”

综观历代,通奸之刑虽异,然皆以“礼法”为纲。《尚书》云:“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。”此等刑罚,实为“以礼治国”之体现。

然今人观之,此等刑罚未免过甚。正如八仙过海,各显神通,世事亦当以柔克刚。昔吕洞宾遇钟离权,终得道成仙,岂非因“戒欲”而悟道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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