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三妻四妾”并非实指男子真有三位妻子、四位小妾,而是一种泛称,用以形容古代权贵之家妻妾众多的情形。

古之婚姻,讲究“礼”字当先。《礼记》有云:“聘则为妻,奔则为妾。”正妻须经六礼明媒正娶,地位尊崇,主理中馈,承宗庙之祀。其余所谓“偏妻”“下妻”,虽偶有“妻”名,实则与妾无异。清代俞正燮于《癸巳类稿》中直言:“下妻曰妾。”可见名分之别,森严如律。
须知,古代法律对纳妾设有严格限制。汉代规定,唯功臣或高官可蓄八妾;元代更明令:庶人年逾四十无子,方许纳妾,违者笞四十。故“三妻四妾”绝非平民常态,实乃权贵之奢。
此等制度,表面是家庭伦理,内里却与朝纲秩序相通。前堂君臣有序,后院妻妾有等,皆本于“礼”之一字。正如《资治通鉴》所言:“礼者,所以定亲疏、决嫌疑、别同异、明是非也。”家国同构,莫不如此。
“三妻四妾”之说,最早见于明清小说戏曲,如李渔《风筝误》、《金瓶梅》中“三妻四妾,买笑追欢”之语。此前典籍罕有此词,足见其为后起俗谚,非古制本有。
古人善以数字虚指。如“九牛一毛”之“九”,“后宫佳丽三千”之“三千”,皆非实数,乃极言其多。道家亦有类似智慧。吕洞宾尝游市井,见富家纳妾成群,叹曰:“色欲如火,焚身自不知。”遂作诗云:“二八佳人体似酥,腰间仗剑斩凡夫。”此非斥婚姻,实警世人莫溺情欲,失其本真。
至于“四妾”之说,坊间多传为陪嫁丫鬟。女子出阁,常携贴身侍婢同往,若为主人所幸,便成侍妾。另有一妾,或为父母所赐,自幼服侍公子,情同家人,然身份卑微,终不得为妻。此等安排,看似温情,实则等级森严,毫厘不可逾越。
究其根本,“三妻四妾”不过是一面镜子,照见的是古代社会对秩序的执念——上至天子,下至庶民,皆在名分之中安身立命。然《庄子》早有箴言:“灵公有妻三人,同滥而浴。”此非赞其多妻,实讽其失礼。真正的修身齐家,不在妻妾之多寡,而在心性之澄明。
张三丰曾言:“一念不起,万缘俱寂。”家宅之内,若能以正妻为纲,以妾媵为辅,各安其位,不失和顺,已属难得。若贪恋声色,妄图广蓄姬妾,终如《赤壁赋》所叹:“寄蜉蝣于天地,渺沧海之一粟。”荣华易逝,唯有德行可久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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