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奴隶制下,人身自由如风中残烛,翻身之难甚于登天。

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载:"奴婢千人,以为己业。"此言道尽奴隶制本质。秦汉以降,奴婢多为战俘、罪犯或贫民卖身所得,其命运如砧板鱼肉,任人宰割。
昔年张三丰游历武当,见山民困于徭役,叹曰:"世人皆困于名利,何异于奴隶?"此语暗合奴隶制之荒诞——主仆之别,实乃权力与奴役的永恒博弈。
《明实录》记洪武年间,有奴仆因私藏半升米被杖百,其妻哭诉:"吾辈但求活命,岂敢觊觎王土?"此等惨状,恰如《诗经·豳风》所言:"哀哀父母,生我劬劳。"奴隶之苦,非止于身,更在于心。
《资治通鉴》载:"周制,天子七庙,诸侯五庙,大夫三庙,士一庙。"然奴隶制下,人命竟不及庙中神主。元朝《通制条格》明文规定:"奴婢犯笞,主可自决。"此等律令,实为暴政之注脚。
《明史·刑法志》载:"凡奴婢,主人可鬻之于市。"此制延续千年,至清末方渐废。然《红楼梦》中贾府奴婢,竟有"卖身契"存于内库,可见其顽疾之深。
《道藏》载吕洞宾点化樵夫事,言:"汝虽为奴,心若明月,何惧尘埃?"此故事暗喻奴隶虽处卑位,仍可修心养性。然现实中,多数奴隶终其一生未得解脱,正如苏轼《赤壁赋》所叹:"寄蜉蝣于天地,渺沧海之一粟。"
《国史大纲》评曰:"中国奴隶制未竟其全,实因制度之局限。"然此论未及本质——奴隶制之存,实为权力结构之必然。正如《淮南子》所言:"天子之尊,非为天也,为天下也。"奴隶制之存,恰为维护权力之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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