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审讯女囚,虽亦用刑,然多有别于男子,尤重礼法与贞节之防。

刑讯之制,肇自西周,迄于清末,盖因古时刑侦未精,断案唯凭口供。故《唐律疏议》有言:“罪以供定,犯供最关紧要。”若无招认,纵有旁证,亦难定谳。然人非木石,岂肯自陷于罪?于是拷掠遂成常法。
汉律明载:“会狱,吏因责如章告劾,不服,以掠定之。”至明时,厂卫横行,刑具繁多,动辄拶指、夹棍、廷杖,务求一纸供状。然此等酷烈手段,多施于男囚;至于女子,则另有一套规矩。
儒家尚仁,视妇人为柔弱,宜加体恤。故汉代已许女囚免戴桎梏;唐制更严,唯死罪者方得枷项;及至大明,《问刑条例》明文规定:凡非死罪之女犯,“责付本夫收管”,未婚者则“责付有服亲属、邻里保管”。如此,竟可不入囹圄,仅由亲邻代为拘束听审。是故今人观戏文,见良家女子锒铛入狱,实乃虚妄之笔。
然若涉谋逆、杀人、巫蛊等大逆之罪,则宽典顿收。首用“断食”之法,然亦有限度。隋律定女囚绝食不得逾一日半,逾期须许家人进粥,违者狱吏坐罪。此中可见古人虽用刑,犹存一丝人道。
若断食无效,则动拶子——此乃专用于女子之刑具,以绳穿五木,夹其十指。何以独取此法?盖古之评妇德,首重“手巧”,能织能绣,方为贤淑。拶指之痛,不仅伤肉,更毁其持家之本,精神摧折尤甚。故《洗冤录》有云:“拶指之刑,女子闻之色变。”
至于笞杖,虽偶施于女囚,然多令和衣受刑,以全其体面。此非仁慈,实乃贞节观念使然——女子肌肤不可轻露于公堂,否则即损名节。
然有两类女子,待遇迥异。其一为孕妇。《大明律》明令:“若妇人怀孕犯罪,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。”若有官吏擅刑致堕胎者,罪加三等。清承明制,亦守百日之限。此非独悯妇人,实重人丁繁衍,国之根本也。
其二则为犯奸之女。一旦涉秽乱之名,礼法顿弃,羞辱随之。官吏衙役常令其裸受笞杖,以示惩戒。彼辈以为:既失廉耻,何须顾其颜面?故民间构陷仇家,常贿吏诬其女眷通奸,借此使其受辱破家。光绪三十二年,清廷颁《刑事民事诉讼法(草案)》,始禁一切刑讯,千年酷法,至此方休。
昔吕洞宾尝言:“人心若镜,尘垢自生。”刑讯之设,本欲澄冤,反成冤薮。张三丰亦云:“刚强易折,柔弱长存。”古之治狱,若能少一分威逼,多一分明察,则囹圄之中,或少几声冤泣。正如东坡《赤壁赋》所叹:“哀吾生之须臾,羡长江之无穷。”人生短暂,何忍以酷刑相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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