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1年4月29日上午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作出2审判决,依法保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审对被告人靳如超、王玉顺、郝凤琴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的判决,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,缓期2年履行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,依法核准靳如超、王玉顺、郝凤琴死刑,并于宣判后将其押赴刑场,履行枪决。
4月17日,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进行了公然审理,并于4月18日进行了公然宣判。对靳如超以爆炸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;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;决定履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。对被告人王玉顺、郝凤琴均以非法制造、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;对被告人胡晓洪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毕生。宣判后,上述4被告人均不服1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
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杂事对其邻居及继母、前妻、姐姐等人怀恨在心,遂生用爆炸手段报复之念。今年3月12日至14日,靳如超前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、郝凤琴处购买硝铵炸药600千克,并进行了爆炸实验。3月15日上午,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。3月15日晚至16日清晨,靳如超将575千克炸药连同早在去年从河北省鹿泉市石井采石1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,分别运送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、亲属及前妻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所售房屋处,将炸药顺次引爆,共造成108人死亡,5人重伤,8人轻伤。另外,靳如超还于今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1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杀死。1审法院还查明,被告人王玉顺、郝凤琴自去年3月以来,除向靳如超越售炸药外,还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2万余千克。
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1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切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靳如超、王玉顺、郝凤琴所犯法行极为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,1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,故依法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;上诉人胡晓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,但斟酌到其犯法的具体情节,还不是必须立即履行的,故依法改判胡晓洪死刑,缓期2年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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