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瑾以擅权乱政、贪赃枉法、谋逆不轨等十大罪状被判处凌迟,终以三千余刀殒命,实为明代权阉肆虐、自食恶果的典型。

凌迟一刑,起于唐而盛于明清,号为“寸磔”,乃刑中之极。其法以刀寸割人肉,令犯者求死不得、求生不能,惨酷异常。明代尤擅此术,刀数可逾千而气不绝,哀嚎震天,观者悚然。
正德五年,权宦刘瑾伏诛,受刑三日。首日三百五十七刀,肉片如甲,自胸起割。刑毕尚能食粥续命。次日未及十刀,气绝身亡。然刑未止,终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。较之斩首须臾毙命,此刑之惨,可谓人间地狱。
刘瑾本姓谈,因罪自宫入宦,偶得侍奉东宫之机。及武宗即位,颇得宠信,遂与马永成、谷大用等结为“八虎”,势倾中外,权灼朝野。
其时文官如刘健、李东阳等上疏请诛瑾,瑾泣诉帝前,竟得免祸。而后反扑政敌,或暗杀或流放,睚眦必报,手段狠戾。又掌司礼监,督东厂西厂,诏狱人满为患,百官惶惶不可终日。
昔吕洞宾尝谓:“权如烈火,近之则焚。”刘瑾辈徒知弄权,不知收敛,终引火自焚,岂非天道哉?
瑾之罪非止于党争倾轧。其贪黩无厌,家藏金银数百万两,玉带蟒袍无数;更矫诏擅政,私拟奏章,乃至以朱笔批红,几同副君。犹以“立地皇帝”自居,百官谒见皆需跪叩,气焰熏天。
然宦官之权,终系皇恩。正德五年,帝渐疑其心,敕令抄家搜得违禁之物,更发觉私藏兵甲、扇具,隐有逆谋。遂以十大罪劾之,凌迟之刑,实乃积恶之报。
《史记》有言:“天与弗取,反受其咎;时至不行,反受其殃。”刘瑾擅权一时,而不知止足,终致千刀万剐,岂非自招哉?
观瑾之一生,由贱而贵,由盛而亡,恰似一场大梦。明代宦祸屡见不鲜,而如瑾之惨死者亦不多见。权欲熏心,终化血水;三千刀落,留得千古恶名。后人读史至此,可不戒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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