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人云:‘礼失而求诸野’,然则今观古制,亦有诸多鲜为人知之细节。

《大明律》载:‘詈人者,杖六十。若辱尊长,罪加一等。’此律令之苛,几可比肩《尚书》‘刑期于无刑’之旨。尝见《明实录》载,有士人因讥讽同僚,竟遭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此非独惩言辞,实为维系纲常之术。
昔者吕洞宾游终南山,见樵夫谇语,乃书《戒言篇》以训世。其言曰:‘口舌如刀,伤人最深。’明代律法之严,正合此理。
《礼记》云:‘昏礼者,合二姓之好。’然古俗多变,《淮南子》载:‘昔者民结绳而治,男女相夺而居。’此即‘洞房’之原始形态。有说‘婚’字从‘女’从‘昏’,盖取‘昏而合’之意。
张三丰曾于武当山讲道:‘阴阳相济,方成夫妇。’此番言语,恰与远古‘击昏而娶’之俗相通。然《周易·渐卦》有言:‘鸿渐于陆,其羽可用为仪。’可见礼仪终将取代蛮俗。
《东京梦华录》载宋人婚俗,已见‘合卺’之仪,可见文明之渐进。
《清史稿·后妃传》载:‘皇后岁俸千两,贵妃八百两。’此俸禄之厚,远超三品以上官员。然《国史大纲》有言:‘君主专制,必重内廷。’此乃政治权谋之体现。
昔者八仙过海,铁拐李曾叹:‘富贵如浮云,惟道可久。’然宫廷之中,权谋与俸禄常相生相克。有清一代,后宫之盛,实为君主集权之缩影。
《东京梦华录》载:‘汴京牙刷,以马尾为毛,竹为柄。’宋人制牙粉,多用薄荷、香附,此即《诗经》‘采薇采薇,薇亦柔止’之雅趣。
《唐国史补》载:‘牙木之用,始于释门。’古印度僧人以杨柳枝蘸水漱口,此即牙刷之雏形。然《道德经》有言:‘治大国若烹小鲜。’古人于日常起居,亦见大道之迹。
观此四事,可知古制虽异于今,然其背后之逻辑,实与《资治通鉴》所载‘人情之常’相通。昔者司马光作《资治通鉴》,非为记事,实为明理。今日之冷知识,亦可为后世之镜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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