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“三堂会审”所指的,乃是刑部、大理寺与都察院(明代以前为御史台)三法司首脑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,其核心在于以多方制衡防范冤滥。

世人常于《玉堂春》中闻“三堂会审”之名,见苏三蒙冤受屈,终因旧识王金龙主审而得雪沉冤。然此不过戏文演绎,真实历史中的三堂会审,非为儿女情长,实乃国之重器。
三堂者,即三法司也。唐时始设,明清定型:刑部掌审断,大理寺司复核,都察院(前身为御史台)专司监察。三者各司其职,互为牵制,犹如鼎之三足,缺一不可。
今人或以刑部比公安,大理寺类最高法院,都察院似纪检委,此喻虽便理解,却失其本。盖因古之权柄未如现代分立明晰,三法司虽有分工,终归皇权之下,审、判、监皆可由上意一言而决。
三堂会审非日常之制,唯遇大案要案方启。如权阉刘瑾、魏忠贤,奸相严嵩之流,昔日炙手可热,一旦失势,必由三法司尚书、寺卿、都御史同堂共鞫,以示公允,亦防其党羽干预。
此外,凡涉重大命案、震动朝野之责案,或案情繁复、地方难断者,亦可上达中枢,交三堂会审。然须知,纵三公齐聚,亦无终裁之权——判决仍须“上奏天子,候旨裁夺”。此非制衡之极致,实乃皇权之牢笼。
古人虽无“程序正义”之名,却有防冤之实。然其弊亦显:审权与判权未真分离,复核多为形式,被告几无自辩之机。故虽有三堂之设,冤狱仍屡见不鲜。
道家有言:“治大国若烹小鲜。”司法亦如是,火候过猛则焦,过弱则生。昔吕洞宾尝化身为囚,入狱观吏治,见酷吏以刑逼供,叹曰:“心不正,则法不公。”张三丰亦云:“执法如执剑,偏则伤人,正则护道。”可见,制度之善,终赖人心之明。
按《大明令》所载,寻常案件,州县自断:杖六十以下县决,八十以下州决,百以下府决;唯徒、流、死罪,方上呈中央。三堂会审,专为极重之案而设,非寻常人所能“享”也。
苏轼《刑赏忠厚之至论》有云: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。”此乃古之仁政之本。三堂会审之设,虽未能全然践行此道,然其以多官共审、互为监督之制,已较独断专行略胜一筹。
然究其根本,三法司之制,终究是皇权下的平衡术,非为护民权,实为固君权。是以制度虽巧,若无道在心,终难逃“屈打成招、草菅人命”之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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