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地主的标准并非仅凭土地数量,而在于是否依赖他人劳作。

《明史·食货志》载:"富室连田阡陌,贫民无立锥之地",此言道尽封建社会土地分配之弊。地主之名,始于周代井田制崩坏后,至唐宋渐成定制。然其本质非仅土地多寡,而在于是否以佃农劳作维系生计。
昔年吕祖纯阳(吕洞宾)游终南山,见一富户广置田产,却令佃农代耕。遂题诗云:"耕田欲食,种地欲衣,何苦役人?"此非讥讽地主,实为警世之言。张三丰《道言浅近》亦言:"富而不仁,如金玉满堂,莫之能守",可见古人对地主之责早有深思。
按《天工开物》所载,明代一亩可产稻谷二石(约240斤)。若以五口之家计,年需粮百石(约12000斤)。然地主之家需赡养妻妾、仆役,其耗粮远超常人。如《红楼梦》贾府虽有田庄千顷,仍需典当古董度日。
《管子·轻重甲》云:"一农之事,必有十人之功",可见农耕之劳。若地主自耕,则与中农无异。惟其"不亲稼穑",专靠租佃维生者,方得称"地主"。正如《明史·食货志》所述:"有田不耕,坐食租税者,谓之地主"。
昔年张岱《陶庵梦忆》记,江南士绅多以百亩为基,若逾百亩则需雇长工。此与《清史稿·食货志》所载"百亩为富,千亩为豪"相合。然需注意,土地质量、水利条件、赋税负担皆影响实际价值。如《诗经·魏风》所言:"硕鼠硕鼠,无食我黍",可见土地之贵。
综上所述,地主之界定,不在土地几何,而在是否以佃农劳力维系生活。此理与《道德经》"人法地,地法天"之旨相通,皆言万物相生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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