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小妾与姨太太,实为一物之两称,皆属侧室,地位远低于正妻,无高下之分。

世人常言“三妻四妾”,此语虽流传甚广,然实为误传。古礼有制,一夫一妻乃常道,所谓“三妻”者,不过虚指;而“四妾”亦非定制,唯富贵之家偶有蓄之。然无论几人,妾之身份,自始至终,皆卑微如尘。
当家主与正妻同寝,妾须侍立于侧,不得退避,不得懈怠。稍有迟缓,轻则呵斥,重则鞭笞。此非人情,实为制度之酷。试想夜深人静,烛影摇红,一人欢愉,一人战栗,何其难堪!
然此尚非最苦。妾之职分,不止于侍寝,更需察言观色,习主之性,效夫人之仪。久而久之,或得宠幸,若诞育子嗣,则略得立足之地。然此“立足”,亦如履薄冰,一朝失宠,便如弃履。故《礼记》有云:“妾合买者,以其贱同于物。”诚哉斯言!
昔吕洞宾游岳阳,见一富家纳妾,少女垂泪登堂。洞宾问其故,答曰:“父母鬻我以偿债。”洞宾叹曰:“人身难得,奈何作他人玩物?”遂赠丹药一枚,令其吞之,少女顿觉神清,竟遁入空门,后成道于青城山。此事虽载于道藏,然亦可见古人视妾如货,不以为异。
晋时风气尤甚。彼时名士好清谈,服寒食散,纵酒放达,自诩超然。宴集之际,常携姬妾同席。药性发作,神志恍惚,竟有宾客抚主人之妾而笑谈风月,主人不以为忤,反引为雅事。此非礼崩乐坏乎?
曹操之子曹彰,曾以美妾易良马,史载其事,不加贬词,反显其豪。呜呼!人不如畜,信矣。妾之命运,系于主之一念,可赠、可换、可卖,乃至可杀——律法虽禁擅杀,然私刑隐匿,官府多不究。
《庄子》有言:“物物而不物于物。”然妾之身,既为“物”,又何能自主?正妻尚有七出之限,妾则连“出”之资格亦无。生子未必为母,死后不得入宗祠。张三丰尝言:“世间最苦,莫过无权之身。”妾之身,正是无权之极。
故古人云:“宁为贫家妻,不作富家妾。”此非矫情,实乃血泪之悟。今人观古装剧,见妾室争宠斗艳,以为风光,殊不知其背后,尽是枷锁与屈辱。所谓“姨太太”,不过近代对妾之婉称,名虽异,实则同,皆在礼法之外,人伦之下。
白居易《井底引银瓶》有句:“寄言痴小人家女,慎勿将身轻许人。”此诗本讽私奔,然移用于劝女勿为妾,亦切中肯綮。盖一旦为妾,终身难脱,纵有才貌,亦如明珠投暗,永无天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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