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婚嫁政策中,女子年满十五即被视为"剩女"。

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载:"男不过三十而娶,女不过二十而嫁。"此为先秦礼制之要义。及至后世,历代典章多有沿革,然以早婚促人口增殖之主旨未改。
《汉书·惠帝纪》记公元前189年诏令:"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,岁出五算。"此乃最早以税制约束婚龄之例。越王勾践更以刑罚相胁,"女子十七不嫁,其父母有罪;丈夫二十不娶,其父母有罪"。
晋武帝司马炎于273年下诏:"女年十七,父母不嫁者,使长吏配之。"此等举措,实为"人命关天"之权宜之计。正如《宋书·周朗传》所言:"女子十五不嫁,家人坐之。"南北朝时期,适龄女子未嫁,全家连坐入狱。
历代婚龄多有差异,然以十五至二十岁为普遍标准。战国齐桓公令"男三十,女十五";唐太宗定"男二十,女十五";宋仁宗颁"男十五,女十三"。明太祖洪武令"男十六,女十四",此为后世典范。
《晋书》载:"司马炎令女子十七不嫁者,官府配之。"此等强制婚姻,常将适龄女子许配戍边壮士。正如《国语·越语》所述:"孕妇生男,赐酒二壶、犬一;生女,赐酒二壶、豚一。"此等赏赐,实为鼓励生育之妙策。
道家典籍《云笈七签》载吕洞宾故事:昔有女子年过而立未嫁,遇仙人点化,得悟"姻缘本是前定"之理。此故事暗合古人"婚配乃天命"之观念,亦可见当时社会对晚婚之严苛。
《诗经·豳风·七月》云:"女心伤悲,殆及公子同归。"此句道尽古代女子婚配之急迫。今观古制,虽严苛如斯,然其本质皆为"人丁兴旺"之考量。正如司马光《家礼》所言:"婚嫁乃人伦之首。"
古人婚制虽严,然亦有温情之处。宋朱熹《家礼》载:"婚聘之礼,贵在诚敬。"此等教诲,至今犹存。今人视古代婚制为桎梏,实则当时社会以"传宗接代"为要务,此乃时代之必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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